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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特点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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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等都是格式合同。无效条款包括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欺诈胁迫、不公平免责或加重对方责任。格式合同产生于垄断行业、重复交易、简便省时的需求。其特点是向公众发出要约、单方制定条款、无协商余地、书面形式、经济优势方制定。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结语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等都是制式合同。然而,格式合同中存在一些无效条款,如违反法律禁止事项、欺诈或胁迫情形等。制式合同的产生与社会经济基础有关,某一行业垄断、交易重复性、简便省时等因素导致其广泛应用于商事生活领域。格式合同的特点包括要约向公众发出、单方事先制定条款、无协商空间、书面形式等。制定方通常具有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分散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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