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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及流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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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所享有的,而家庭并不是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0年期限是对于耕地来说的,其他如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则会更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入股、出租、互换、转让、抵押、转包。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是什么。根据题目所给的信息,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所享有的。因此,我们可以将“一般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所享有的”改写为“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所享有的”。这样,我们就可以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同时更加简洁明了。

把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原因在于把经济上的生产单位作为法律概念,互相混淆。真正的承包经营权主体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而不是农户,理由如下:

1.搞清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究竟是其范围内的家庭还是个人?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形成来看。

2.实践中也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的。

在法律上,家庭成员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在成年的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代理行使承包权,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定代理关系行使其承包权。“户主作为承包方代表人,其家庭成员均为承包经营权人。”

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

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根据我国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经使用了土地10年,那么他的土地在进行流转的时候,所签订的期限就不得超过20年。流转期限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0年期限是对于耕地来说的,其他如草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则会更长,30年至70年。不论是什么性质的土地流转,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

1.入股。

2.出租。

3.互换。

4.转让。

5.抵押。

6.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拓展延伸

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入股、出租、互换、转让、抵押、转包等。这些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其中,转让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依法采取出租(转包)方式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的使用标准。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土地使用权转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依法采取转包方式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在土地使用权转包期间,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的使用标准。

结语

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所享有的,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采取入股、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和转包等方式进行流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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