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法律文书,包括传票、通知、判决,都应该有通知,而非银行。银行作为原告方,哪来的权利去通知被告(借款人)去领取诉讼材料呢!
其次,即便是法律文书,在未经过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是需要以书面方式送达的(需签收)。万一实在无法取得联系到当事人(地址错误、电话不通、快递被退回),也要以公告的方式(登报、公告)送达的,否则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现如今,接到的电话,都有可能是假的,更何况是短信通知呢!
短信通知的方式,不正式、不合程序,且有可能是诈骗信息!而银行作为这么大一个金融机构,怎么可能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呢!!
因此,这只不过是银行委托的、外包催收公司一种催收手段,目的无非就是想收回欠款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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