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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开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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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2、人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人民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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