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名的刑罚规定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该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中关于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规定是什么?
根据新刑法,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我国法律制度中对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了好几个不同的量刑范围,如果单处罚金的话,罚金是一种附加刑,这就说明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重的话,会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根据新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罚金计算方式为:犯罪金额的三十%以上一万元以下。如果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则罚金为犯罪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亿元以下。单位犯前款罪,罚金数额为犯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亿元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需要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计算。同时,如果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需要继续追缴。另外,如果犯罪分子无力偿还罚金,则需要由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或者扶养人有权代为偿还。
结语
新刑法规定,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而该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或者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或者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以及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五条 对依法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应当通过公告、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部门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