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有奖励。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会予以调查,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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