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最高人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予以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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