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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第三人债权异议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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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

2、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

3、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

当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无论异议是否成立,执行均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应释明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予以救济,而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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