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预售 商品房 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 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另外,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 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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