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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的详细解读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税务总局最新规定: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有两方面变化,一是变分2年抵扣为一次性抵扣,二是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需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转进、转出规定详见《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

2019年4月1日,税务总局发布两份公告,对不动产进项税抵扣作出最新规定。

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一、变分2年抵扣为一次性抵扣,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或者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前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途改变后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需要转入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进项税额如何转进、转出,参见《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细化规定。

拓展延伸

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指南

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指南是指针对不动产行业中的进项税抵扣进行详细解读和说明。根据该,不动产企业可以将购买不动产相关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的税负。该适用于不动产开发、销售、租赁等环节。具体操作指南包括了符合条件的不动产企业如何申请抵扣、所需准备的材料、申报流程等。此外,还强调了申请抵扣的注意事项和条件,以确保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通过遵循适用范围及操作指南,不动产企业能够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减少税负,提升经营效益。

结语

2019年4月1日,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两份公告对不动产进项税抵扣作出了重要规定。根据规定,不动产企业可以一次性抵扣购入当期的进项税额,或者将2019年4月1日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全部抵扣。同时,对于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发生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适用范围及操作指南提供了详细的申请抵扣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不动产企业合规利用进项税抵扣,减轻税负,提升经营效益。

法律依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三条

(一)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需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40%。

(二)纳税人新建不动产,或者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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