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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的逮捕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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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条件和程序:1、轻罪且有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不危险、不妨害诉讼者,一般不批捕。2、严重罪行但恶性较小,有悔罪、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不危险、不妨害诉讼,且符合特定情形者,可不批捕。批捕程序:接到逮捕意见书后,审查批捕部门提出意见,检察长或委员会决定批捕或不批捕。决定逮捕时制作决定书,交执行;不批捕时制作决定书并释放,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不批捕未成年的条件有哪些?

1、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2、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二、决定批捕的手续是怎样的?

人民和人民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人民在办案过程中,对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认为应当逮捕时,都有权决定逮捕。决定逮捕应制作决定逮捕书,并送交机关执行。

结语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条件包括: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危险性较小;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并符合特定情形。逮捕决定的手续为: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送交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逮捕时制作逮捕决定书,由机关执行;决定不逮捕时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对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有权决定逮捕,并制作决定逮捕书交由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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