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符合六种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 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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