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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主观:

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登记。当事人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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