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一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后,首先要分清企业法人的性质和类型,然后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企业法人的清算人。
(一)国有、集体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意见59条的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法人解散后,均应由其主管机关作为清算人。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应由其投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人;集体企业应由其主管机关或开办单位为清算人。如属乡镇、村办企业,则分别应由乡、镇、村民委员会为清算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人。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公司解散后都可以成为清算人,都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对于公司章程中明确了清算人的,只要不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抵触,也可依照公司章程确定清算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如股东大会不选定清算人,公司章程中又未确定清算人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董事会为清算人。因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的代表,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所以,董事会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理应成为清算的主体。
一、清算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清算责任就是清算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所谓清算义务,是指清理清算法人的财产,了结清算法人缔结的债权债务等民事法律关系,并将其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义务。清算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在清算主体不履行时,无法强制其履行,而只能通过替代履行或者支持权利受侵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追究清算主体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二、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的时限及要求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3、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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