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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有离婚前的财产转移行为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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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有财产转移行为,可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此类行为,可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离婚时,个人财产如伤亡保险金属于个人所有,一次性费用按年平均值计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应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如协商不成可向起诉,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法律分析

一、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有离婚前的财产转移行为如何办

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有离婚前的财产转移行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怎么办理,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起诉,由判决,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离婚后发现对方有离婚前的财产转移行为,您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军人离婚财产分割中,个人财产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个人所有,而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则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来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予以保护。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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