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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不可以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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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如下:

1、债权人变更了住所难以对其行使权利。

2、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3、保证人明示或者默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一、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权利是什么

保证人有以下权利: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在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人必须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一般不可以做保证人。

二、民法典中一般保证责任如何执行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后,经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债权的,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三、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情形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情形如下: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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