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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和准离婚条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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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一种通过解决离婚纠纷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关系出现重婚、家庭暴力、恶习不改、感情破裂等情况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不仅要决定是否准予离婚,还需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对一方要求离婚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

我国的诉讼离婚适用于以下三类离婚纠纷: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虽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夫妻双方虽都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当然,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采用登记离婚的方式,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相对于登记离婚,诉讼离婚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原因及请求,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解决离婚纠纷。在离婚诉讼中,不仅要解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还要解决准予离婚时的诸多法律后果问题,如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

结语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当夫妻关系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也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一方当事人向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在离婚诉讼中,不仅解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还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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