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
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是指争议各方就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由谁承担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的争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三种调处著作权纠纷的方法,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著作权纠纷法定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按照《著作权法》四十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是由来决定,一般由审判的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决。数额最高是50万元,没有最低限。
三、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形
1、根据案件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
2、经释明,权利人明确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对于难以证明权利人受损或者侵权人非法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确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而应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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