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的一般没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但村里同意分配的除外。“空挂户”是指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并不在该地生产、生活,空挂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子女就学或从事经营活动的方便。对此,一般不应认定其成员资格,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挂户协议或经该组织民主议定同意接收为该组织成员的,且无固定工作或生活、生产基础的,则应确认其具有该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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