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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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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近年来,受西方暴力、凶杀影片和封建行帮、江湖义气思潮的影响,恐怖犯罪活动在我国有所抬头。一些犯罪分子拉帮给伙、歃血为盟,称霸一方,制造杀人、爆炸、绑架事件,便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们经常处于一种没有安全感的心理状态,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活动。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成立以后,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活动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成为了的一名成员。由于其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不同,故而参加这些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头方式,有的是书面方式,有的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甚至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加的,只要实际加入,就是参加。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并且,该组织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长期实行某种或某几种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明知组织、领导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却仍然故意组织、领导;或者明知是而积极参加或参加。组织、领导、参加罪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报复社会,有的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有的是为了图财贪利,还有的是人格变态等。无论犯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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