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请到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车辆管理所、新都交警大队、温江交警大队、龙泉驿区交警大队、彭州市交警大队、邛崃市交警大队、新津县交警大队、崇州市交警大队、都江堰市交警大队、大邑县交警大队、省车辆管理所(成都非成都籍号牌车辆成都本地违法)电子处理窗口的“电子银行代收点”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