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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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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什么由双方协议清偿: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既可以是货币,也可能是财物。审判实践中,以共同财产中的货币偿还债务或以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同数量的财物偿还债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案外人通常不会产生异议;而用共同财产中的财物折抵债务(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当事人与债权人往往会发生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权人只要求偿还本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合法,且债权人既要求偿还本金,还要求偿付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难免会出现矛盾分歧。然而,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为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再行分割外,对清偿共同债务的方式,应当征求案外债权人的意见。当事人与债权人的意见一致的,应当即时履行完毕,并在法律文书的叙述事实部分予以说明,主文部分可不涉及;意见相悖时,可以进行诉讼外调解,以促使其自行和解。如果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以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提起诉讼时,则应当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解决债务纠纷。

一、具体来讲,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对于离婚时房屋没有完全安置的,也只会处理已安置的部分财产,因为后续安置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无法分配不确定性的财产。

2、调解处理。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往往牵涉到案外人,而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原、被告双方,只能对离婚双方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不能对案外人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因此,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是不能径行作出判决的,因案外人并非离婚案件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不应当通知其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也不可以向申请追加离婚诉讼主体以外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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