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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是在镇里面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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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也是各地系统部门之一。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面广量大,基本职责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工作,三是服务和国防建设方面的工作,四是管理专项社会事务方面的工作。
工作内容
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⒉做好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接待工作。
⒊为本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优待证。
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认真做好我镇的殡改工作。
⒌做好本镇残疾人员的康复、扶贫工作,帮助广大残疾人脱贫致富。
(一)贯彻落实上级民政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乡民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掌握灾情、核查灾情,筹措和管理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乡直各单位经常性捐赠款物;搞好救灾款物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优惠。
(三)负责我乡社会救济工作,制定社会困难户等符合社会救济条件人员的定期救济、及其他特殊救灾对象的救济、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实施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负责全乡优抚、双拥和烈士慰问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对各种优抚对象及国家伤残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和标准。
(五)负责全乡退伍军人、参战士兵、伤残军人和复员干部优待金的发放,及时掌握家庭生活情况,为生活困难的办理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救助。
(六)制定民政办、福利院服务发展规划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为空巢老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服务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老龄工作的有关,加强对老龄工作的管理,做好维护老年益保障工作。为六十、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办理老年证。
(八)负责婚姻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九)具体业务接受县民政局的领导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
第三条 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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