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可以出租。原因如下:
1、安置房是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或者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2、只要符合出租的规定是可以出租的。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上没有禁止安置房出租的规定,因此被安置人是可以出租安置房的。
定向安置房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只是属于参照经适房管理的房屋。对于经济适用房;就北京而言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而对于定向安置房法律无明确禁止,应当可以。
国家相关规定,安置房购买满5年,且完全取得产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在出租安置房时,需签订相关出租合同。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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