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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半收取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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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那么,诉讼费减半收取退吗?诉讼退费是当事人从人民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实践中退费的几种情况:

1、当事人起诉,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退还给原告。

3、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败诉人承担的原则,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

4、一方上诉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后,退还给上诉人缴纳的费用,否则待进入执行阶段后处理。

5、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

6、双方上诉预缴的,案经审理,双方承担的,退给当事人的差额部分。

7、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8、其它情况的退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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