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的提起的时间是何时
1、当事人对人民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不服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二年内提出申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规范人民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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