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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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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返聘是否为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返聘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人民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用工争议。而对于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人民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分析

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退休后返聘的,为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退休后返聘是否为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拓展延伸

退休返聘对劳动法的适用性如何界定?

退休返聘对劳动法的适用性界定是一个涉及法律解释和实践应用的复杂问题。在某些情况下,退休返聘可能被视为一种延续原劳动关系的方式,劳动法仍然适用;而在其他情况下,退休返聘可能被视为一种新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的适用性则需要重新评估。关键因素包括双方意愿、合同约定、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此外,法律界和劳动法实践中的先例案例也对界定退休返聘的劳动法适用性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因此,具体情况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结语

退休后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发生用工争议时,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对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用工争议时,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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