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经常居住地:※※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赔偿原告花架等装潢损失¥ 元;
2、请求判令返还原告所有的空调外机一只;
3、请求判令被告不得进入原告的专有露台及阳台空间、并不得在原告露台空间内安装空调外机;
4、请求判令被告消除房屋渗水隐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无锡※※区人民
具状人:※※ (签名)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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