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多久才可以出狱,要根据情况具体决定。根据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为提高减刑、假释办理工作效率,参照人民公示的时间要求,将提请减刑、假释公示期限调整为5个工作日。同时要求在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如果减刑期和剩下执行期一样,那么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就可以执行出狱;如果剩下执行期大于减刑期,那么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后,犯人按照经过减刑期后剩下刑期服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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