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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不能否随意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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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不能否随意转让给第三人 2004年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服装有限公司,其中甲某拥有40%的股权,乙、丙、丁各自拥有20%的股权。2005年末,甲某因为要出国定居,所准备转让其40%的出资。甲某找到B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甲某持有A公司的40%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也将股权转让的价款给付于甲某。随后甲某向其他三位股东通知了股权转让的情况,并要求A公司进行股东的变更登记。 A公司为此召开了股东会,乙、丙均同意甲某转让其出资,而丁某得知后提出要购买甲的股权,以达到控股的目的。甲某提出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不同意丁某的主张。丁某以股权转让协议未经股东会同意,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向起诉,要求判令甲某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判决认定甲某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丁某享有优先购买权,丁某可以就甲某要转让的40%股权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甲某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丁某主张优先购买权,甲某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不能,因此B公司可以要求甲某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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