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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