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5、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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