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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