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在重庆地区,个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
在很多时候银行等金融发放贷款是允许的,但是不能有过大的数额,若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他人违规借贷的,可以向当地的机关进行举报,一般被核实确实满足立案的标准,就可以立即立案,然后再开展侦查工作。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谁立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由机关立案,对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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