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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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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在国际私法上,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的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我国跟大多数国家一样,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受理所在地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我国《民法典》规定适用我国法律,因此适用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对不动产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互有异同,对不动产的处理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国为限。即对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分割,我国的裁判内容只对位于我国的这一部分不动产具有执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在国外执行我国的裁判时也会有很大的困难。比如有的国家对执行外国裁判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有的规定须申请执行令,还有的干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因此,如果在外国还有部分不动产,可以待人民的离婚裁判生效后再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不动产纠纷。

同样,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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