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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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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情况有所不同。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有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具体承认、执行外国判决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5)离婚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方为中国国籍人。一方向人民出离婚诉讼的,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就有管辖权,如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辖权。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所在地法律。

(6)夫妻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住所,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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