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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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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

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一、行政诉讼的费用如何收取?

1、一般规定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无需交纳诉讼费的行政案件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3、行政赔偿案件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有以下情形的,要交纳诉讼费:(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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