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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开庭审理的证人证言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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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证人证言的使用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诉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需要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要素,否则可能会被排除。同时,证人证言的使用需要注意保护证益,如保护其安全、隐私等。

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法庭应当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

3.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不愿作证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传唤证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保证证人的安全。”

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证人不愿作证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强制传唤。传唤证人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保护证益。”

5.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法庭在审理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证人的意志,保密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保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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