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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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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合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活动的,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一、合伙企业可以有法人代表吗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存在区别。公司法人代表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而合伙企业代表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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