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决定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根据原判处刑罚的不同,分别报请不同的人民审核裁定,如果是属于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需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 符合法律规定 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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