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对责任方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责任方无可执行财产,可中止执行,等待其有财产后再执行。当无力赔偿财产时,可通过劳务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后报备案,责任方接受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执行员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分析
1、责任方如果有非货币财产,权利方可以到申请强制执行。
2、权利方先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局确认责任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等责任方有财产时再执行。
3、无力赔偿财产可以赔偿劳务,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确认后报备案,责任方接受权利方和监督,以付出劳务的方式赔偿。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拓展延伸
判决赔偿后财产无法追回
在判决赔偿后,有时候确实会出现财产无法追回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被告方没有足够的财产或资产来执行赔偿,或者被告方采取了各种手段来逃避执行。在这种情况下,执行程序可能会遇到困难,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来保护原告的权益。这可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被告方的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等手段。然而,即使采取了这些措施,也不能保证能够完全追回赔偿款项。因此,在判决赔偿后,原告方可能需要考虑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结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的程序。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被告方可能无法足额执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申请财产保全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重要的是,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权利方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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