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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中未决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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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是否重新申报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可以重新申报,但是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的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可以。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三、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怎么办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但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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