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告方在刑事诉讼中有拒绝律师会面的权利,但该权利受到一定的。被告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拒绝律师会面:
1. 律师未经被告方同意或者未经法庭授权,未经过被告方的辩护人同意,擅自会见被告方;
2. 律师不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给被告方造成损害的;
3. 被告方已经委托了其他律师进行辩护;
4. 被告方不愿意与律师会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被告人拒绝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辩护人代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会见,对会见情况可以向监狱所在地人民申诉。被告人有拒绝会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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