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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会拒绝律师会面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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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告方有权拒绝律师会面,但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在某些情况下,被告方可能会拒绝律师会面,例如在审判前或在刑事案件中,以确保其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到威胁。但是,如果被告方的拒绝行为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律师可以向寻求帮助来保护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一、《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中,有权会见被拘留、被逮捕、被控告、被起诉的当事人,了解案情、听取意见,并代为提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权利,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申辩,自己或者请律师代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保护国家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自愿选择代理人,或者不选择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活动。当事人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方有权选择是否会见律师,但是不能违反法律程序和律师法规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和公正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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