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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都不申请司法鉴定还会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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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最高专门制定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了人民自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两类情形,除此之外要调取证据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得自行调取证据。这两类情形一个属于实体上的,一个是程序上的,分别是:

1、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

2、涉及回避、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于实体无关的程序性事项,其他情形只有当事人申请才能调取相关证据,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国家利益主义,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负有对其诉讼主张举证的义务,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则只居中裁判,不得行使当事人的职权,不应代一方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因此,如果没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不应自行依职权决定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

一、准备证据并注意的证据规则的规定。

审理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取证;当事人提出申请可由人民勘验或者委托鉴定。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取证时限规则]

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三)[取证规则]

本司法解释首次对人民调取证据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依职权调取规则]人民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取证据:(1)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回避、中止、终结诉讼等程序性事项。(22条)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委托证据所在地调取。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告知委托的说明原因(26条)。

[应请求调取规则]原告或第三人(不排斥被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以下三类证据,可以申请人民调取:(1)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且须由调取的证据;(2)涉密证据;(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23条)。这是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申请调取证据的程序是,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写明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证据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拟取证内容和要证明的案件事实(24条)。对调取证据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调取;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在五日内作出答复(25条)。

[取证目的规则]人民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23条2款)。

(四)[证据保全规则]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五)[现场勘验规则]

勘验是司法或行政执法人员凭借感觉,包括听觉、视觉、嗅觉和触觉以及专门调查工具对案件相关场所进行观察、检验以收集证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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