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罪犯起始刑期的规定: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先行羁押折抵刑期;有期徒刑刑期同样计算,先行羁押也折抵刑期。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缓期执行满后计算。无期徒刑无需折抵刑期。
法律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罪犯的起始刑期的规定如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当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
法律客观: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拓展延伸
刑期计算的起点是什么时间?
刑期计算的起点是指确定刑罚执行的开始时间。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刑期的计算起点通常是判决生效之日起。判决书生效后,即刑罚确定生效之时,刑期开始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如被告人被羁押期间作为刑期的一部分计算等,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刑期计算的起点对于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确保刑罚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因此,对于刑期计算的起点要严格依法确定,确保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结语
法律客观,刑期计算起点的确定对于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时间可折抵刑期。刑期计算的起点应依法确定,确保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这一规定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机关进行说明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作出书面说明。
(二)受刑事处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