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不需要原告同意。
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
2、对不立案的决定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直接向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向被告人发问,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
3、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向人民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3、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同被告人辩论;
4、申请回避;提出上诉;
5、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等。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但是否进行鉴定,决定权在,而不在对方当事人,所以,被告申请鉴定,如果同意就可以进行鉴定,无论原告是否同意,都应当进行鉴定。如果鉴定必须原告配合,原告不配合就无法进行鉴定,会推定被告鉴定的目的成立,并作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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