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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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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医院与患者的信息不对等、以及病历由医院制作并保管等原因,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法律直接规定因果关系和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由医院举证证明。医院拒绝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基本是原告,仅需要承担简单的举证责任,即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损害后果确实存在即可,相关的证据为向医院的缴费证明,患者的损害后果。关于损害后果与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则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过错谁来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说自己享有某项权利,如赔偿请求权,就要提供证据论证自己确实享有该享权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对方的主张,就要用证据证明对方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可以说诉讼的过程,就是一方用证据“立论”,另一方用相反的证据“驳论”,循环往复,直到把事实弄清的过程。

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却使主张权利的病员一方在举证上存在较大障碍。首先,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病员及家属不可能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常规等也难有较细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其次,诊疗护理都有病历记载,病历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阅病历材料。再次,病员在已死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死,处于昏迷不醒,病情危重状态的病员也无法举证,而家属又不可能参加治疗的全过程,由家属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

基于受害人举证上的这些障碍,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也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受害的患者有死亡,伤残等损害事实,并由此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当事的医院就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证明该损害是由病员自己的原因或无法防止的外因(如医疗意外,疾病的自然转归)造成的不能证明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确定举证责任对当事医院并无不公,因为证据有他们掌握,他们又是专业人员,如果确实无过错,证明起来是不难的,并不是他们增加不应该有的负担。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和医疗事故谁来举证的相关问题,从本文中可以看出,医疗事故区别于一般的侵权,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医院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故意拒绝提供相关的材料,则要承担不利后果。而对于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作为受害者就要举证。具体怎么处理您可以咨询律师。他们毕-竟专业。

二、病历丢失是否医疗过失医院承担责任吗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历可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和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重要事项。

医院有妥善保管病历的责任。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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