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该部门不受理或者不作为的,教师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或者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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