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严格依法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 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原始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原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质证和辩论意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因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不予支持。第九条 各级人民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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